最后司礼监冯保向朱载坖提了一个建议,就是恢复两宋时的编管制度,专门用于收拾这样的臣子。所谓编管,按照宋刑统的说法,就是不文面而流者,谓之编管。
看起来编管的惩罚是不重的,比之流刑尚轻,又没有肉刑的痛苦,看似是一种相对比较轻的惩罚方式,至少比之庭杖要体面多了,按照宋刑统的规定,编管就是一种收编罪犯户籍,限制其自由,并加以管束的方法,被编管的官员会被剥夺官身和功名,押送到边远地区,并安排一定的官兵加以看管,约束其行动。
想当年苏东坡就因为乌台诗案被编管。编管对于官员们杀伤力最大的就是除名勒停,在编管期间,被编管人的政治权力相当于是被基本剥夺的,虽然看似被编管的犯官比之一般的罪犯要好些,但是实际上被编管人是要受到各级官府的严厉监视的。
第一个就是押送,按照宋代规定,被编管的犯官押送程序是十分严格的,押送编管人有严格的规定,罪状、随行家属财物、住所要详细记录于牒便于检查,到达一个地方要立即上报所在地的提点刑狱司审查,到达了所隶属的州县,要回报原来断案的官司。
被编管的犯官要受到地方官府和朝廷的时刻监视,不准离开所规定的地方,州县每十日要查看被编管的犯官行踪,提点刑狱司每月都要将辖区内所有被编管犯官的情况汇总,每三月向政事堂奏报。
同时,编管人一般被要求住在编管当地府衙的厢房之中,即锁闭厢房,除非有官员为之担保的情况下,才能够在编管当地租房居住,但是任然要受到严厉的监督。
由于被编管的犯官的特殊性,仍然给予他们上疏言事的权力,编管犯官可以在特殊的情况下上书言事,但是要由官府详细审核,如果所言可以采用且没有掺杂其他内容的话,可以由地方官员附带上奏,不能由编管人自己密封上书或者派人进状。 刑统规定若有官员作保,编管犯官可以与他人有一定的交往,但是不可以交往过密。
而且被编管的犯官所有文字、交往等都要被负责监管编管犯官的官府加以记录,然后送政事堂由宰执们审阅,朝廷对于这些编管犯官的监督是极为严格的。
朱载坖最重视的就是这点,这些官员们不是喜欢做些酸文烂诗吗?朱载坖就要将他们严厉监视起来,不准他们四处交游,对他们的书信全部予以监视,要是他们敢于再有怨望之意,朱载坖就有进一步收拾他们的理由了。
所以朱载坖觉得,恢复编管,专门用来收拾这些犯官是很合适的。
而且宋代的一个规定朱载坖很喜欢,就是编管以上,则必除名勒停,谓无官也,也就是说,只要不解除编管,就永远无法起复,这使得大明文官们一贯用来对抗皇帝的朦胧推升就没有用武之地了,朱载坖可以通过控制编管的赦免来收拾这些人。